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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文件规定,现公示韶关市前五年(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失业保险申领率为:0.0404,结合韶关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和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核定用人单位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并予告知。各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告知书》中“本年度浮动档次”有异议的,请务必于2022年6月27日之前,填写《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率申请表》,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失业保险费率申请,逾期未提出疑义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如对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告知书

年度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全市平均申领率 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单位申领率 基准费率 本年度浮动档次 浮动后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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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有疑问,可按业务流程申报重核。 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率申请表

备注:

  1.本表统计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

  2.浮动费率为四个档次;

  3.执行浮动后费率根据浮动档次确定,具体见《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简明表》;

  4.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5.全市上年度(自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当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年度)自然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6.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舍五入保留4位。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简明表

档次 适用范围 缴费系数 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
一档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韶关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 0.4 0.80% 0.32%
二档 60%<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韶关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 0.6 0.48%
三档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韶关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 1 0.80%
其他 用人单位在韶关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 0.6 0.48%